上海韬奋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韬奋纪念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重庆南路205弄53-54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是上海市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审定本单位章程,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发展规划;

(二)对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收支预算等具体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所有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四)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二)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为单位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主要承担韬奋纪念馆和中国近现代新闻出版博物馆管理运营,邹韬奋生平事迹和中国近现代新闻出版相关文物史料征集、保存、研究、展陈、交流等职能。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是指:通过本单位公开招聘或使用其他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馆内公共资源的权利;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权利;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坚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 1 次。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审议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向本单位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三)审议、修订员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是:

    (一)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向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申诉、举报。

      第二十条  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本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韬奋纪念馆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保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加强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四)对涉及单位运营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监督重大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序:

(一)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党支部要发挥参与监督的作用,发挥党的全面领导作用;

(二)每月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和决策;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三)对馆务会讨论的重要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决策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制定党内重要制度;

         (二)党内人事任免;

(三)讨论党支部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四)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一)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支部的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工作;

         (二)党支部副书记:协助负责召集支部党员大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组织好支部日常工作;

         (四)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五)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用党建服务推动中心任务完成,强化政治引领;

         (二)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三)提升本单位基础党组织建设质量,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四)强化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深化纠“四风”工作,加强党的纪律教育,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五)建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充实党务工作力量,完善培养激励机制;

         (六)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改进本单位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强党建工作保障;

         (七)其他需要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完成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  行政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全面负责单位行政和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其他行政领导的职责分工:

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关于本单位重大人事调整、重大工作部署、预算决算调整、奖惩、绩效工资调整方案等;

        (三)确定本单位领导工作分工及调整问题;

        (四)其他重大事项。

程序:

         (一)由馆领导负责召集并确定议题,或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经馆领导同意;

         (二)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在开会前1天送发各位会议参加人员;

         (三)馆务会决定事项时,一般应由议题汇报人做简要说明,明确提出需要请示的问题,参会人员就议题发表充分意见后进行表决,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决议。班子成员需明确表明自己同意或者不同意。

         (四)设立专门的会议记录本,由指定人员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

第二节  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

  办公室;编研部;藏品与信息技术部;展陈与宣教部;开放服务部;韬奋故居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办公室。协助馆长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

(二)编研部。负责博物馆馆刊、上海新闻出版年刊和文库编辑出版;策划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信息及组织推广活动;

(三)藏品与信息技术部。建立与博物馆宗旨、使命相符的完整的藏品体系并做好藏品保护和管理,负责规划和建设适用于博物馆智慧保护、智慧管理、智慧服务的信息化业务系统;

(四)展陈与宣教部。负责博物馆对外宣传,提升博物馆影响力;开展青少年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公众教育活动;策划开展各类展览活动和专业学术活动;开展文创产品开发与销售管理;

(五)开放服务部。负责博物馆开放运营管理,保障场馆正常运营;负责场馆讲解;博物馆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及培训;票务管理、团队预约及客流设计;

(六)韬奋故居管理部。负责韬奋故居和纪念馆日常接待开放;对外宣传;组织各类教育活动;志愿者管理与培训;故居及文物展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是:无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一)岗位设置方案及聘用管理制度;

          (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三)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四)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五)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六)单位需要制定的其他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本单位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一)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及日常监督监察工作;

          (三)按照依法合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资;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一)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预算金额;

          (三)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预算草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核通过;

          (四)对于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五)本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本单位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包括: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网。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  外部监督包括:

         (一)举办单位对本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监督;

         (三)配合举办单位、审计、税务、安全应急等部门依据职权对本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内部监督包括:

本单位执行馆务会议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等;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七条  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